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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長江商報消息 咸寧市中院判處5人死刑、5人死緩、4人無期徒刑、22人有期徒刑
  據新華社電 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昨日上午對劉漢、劉維等36人組織、領導、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及故意殺人罪等案件一審公開宣判。
  判決被告人劉漢、劉維犯組織、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、故意殺人罪等罪,均被決定執行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;被告人唐先兵、張東華等12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、故意殺人罪、故意傷害罪等罪,分別被決定執行死刑、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或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並處一定數額罰金;被告人孫華君、繆軍等19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、故意殺人罪、故意傷害罪等罪,分別被決定執行或判處二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,其中部分被告人並處一定數額罰金或沒收個人部分財產;被告人劉學軍、劉忠偉、呂斌犯包庇、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、受賄罪,分別被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、十三年、十一年,並處沒收違法所得;被告單位漢龍集團犯騙取貸款、票據承兌、金融票證罪,判處罰金人民幣三億元。共判處5人死刑、5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,4人無期徒刑,22人有期徒刑。
  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,劉漢、劉維等36人組織人數眾多,有明確的組織者、領導者,骨幹成員基本固定;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,該組織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。被告人劉漢、劉維等均犯數罪,應予並罰。其他被告人依各自的犯罪事實,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,故意殺人罪,故意傷害罪,非法拘禁罪,非法買賣槍支罪,非法持有槍支、彈葯罪,非法經營罪,敲詐勒索罪,故意毀壞財物罪,妨害公務罪,尋釁滋事罪等罪。
  ■關註
  法院認定36人團夥為黑社會性質組織
  隨著庭審向縱深推進,劉漢等36名被告人構建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具備的組織特征、經濟特征、行為特征、危害性特征逐漸清晰。
  劉漢曾出資千萬買仇人人頭
  行為特征
  使用槍支刀具,採用暴力、威脅等手段,有組織地多次實施故意殺人、故意傷害等犯罪活動。
  劉漢、劉維等人組織、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當地存續近20年,成員多達30餘人,實施故意殺人、故意傷害、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數十起,共造成8人死亡、多人受傷等嚴重後果。
  2001年10月,劉漢等人在成都紅頂夜總會娛樂時,與同在此處娛樂的史俊泉發生糾紛,劉漢提出出資人民幣1000萬元殺死史俊泉,後放棄殺人行動;1999年,漢龍集團下屬小島公司在工程開發過程中,與當地村民產生矛盾,田偉帶人對村民進行毆打;2000年10月的一天,劉維帶人持槍在廣漢市帕提亞大酒店的游戲機廳內藉故鬧事……
  在劉漢等10人案的庭審中,公訴人出示了涉案的衝鋒槍、“六四”式手槍等槍械以及制式子彈、鋼珠彈等物證及照片。公訴人指出,該組織非法買賣、持有槍支彈葯數量很大,這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典型特征之一。
  騙取貸款、信用證等46億元
  經濟特征
  通過多種非法手段形成強大經濟實力;以黑護商、以商養黑。
  從1993年開始,劉漢、劉維、孫某某等人先後在四川省廣漢市、成都市、什邡市、綿陽市等地實施開設賭場、敲詐勒索、串通投標、騙取貸款等非法斂財行為。
  大量證人證言,以證明漢龍集團及其關聯企業,向金融機構騙取貸款、票據承兌、信用證等資金總額為人民幣38.3493億元、美元1.4億元;出示被告人供述、證人證言,證明劉維壟斷當地賭博游戲機廳、河道採砂權,獲利400餘萬元,通過暴力行為壟斷廣漢市賭博游戲廳獲利數千萬元。
  多組證據證明該組織利用所獲利益,為組織成員提供逃跑經費、給予經濟補償、購買住房和租房等,強化控制和維繫組織生存發展。
  非法控制廣漢、綿陽等地多個行業
  危害性特征
  以暴力手段對當地群眾形成心理震懾;採用暴力威脅手段,破壞市場規則。
  該組織通過打壓競爭對手,壟斷廣漢市賭博游戲機廳等地下賭場;插手什邡市採砂行業,破壞採砂權的公平交易環境;在四川省廣漢、綿陽、什邡等一定區域和部分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。
  在劉維等7人案庭審中,公訴人舉證證明,1996年至2000年,劉維、曾建軍到游戲機廳收取“保護費”、起哄鬧事砸毀游戲機、敲詐勒索等犯罪事實。
  2005年底,從事砂石經營的黃某欲競拍什邡市馬井鎮金橋村河段採砂權,通過劉漢給劉維打招呼幫忙。後劉維安排手下到拍賣公司報名並交納保證金,要求其他人退出競拍。全場僅黃某一次舉牌即以280萬元的價格成交。
  鞏某某證言證明,其參加競拍並繳納60萬元保證金後,劉維手下要求其退出競拍。“他們揚言,舉一次牌挨一刀,舉兩次牌挨一槍!”
  要求打架必須打贏 出事公司負責
  組織特征
  人數眾多,組織領導者明確,骨幹成員固定;具有不成文的規約和紀律。
  在劉漢等10人案庭審中,公訴人當庭宣讀被告人繆軍的供述稱:“劉漢是老大,公司員工要為公司的事敢打敢殺,出了事由公司出面搞定。人在外面躲藏,公司給發工資、費用。”
  在劉漢等10人案庭審中,另案被告人田偉出庭接受調查,證明孫某某和劉漢都說過“要敢打、敢沖,打架必須打贏,出了事公司會負責”的話。多名被告人的多份供述顯示,為公司利益打架公司會管,有功的獎勵、提拔重用,但當劉漢被史俊泉用槍頂著頭威脅時,保鏢張某某因不敢拔槍,不久劉漢授意將其開除。
  ◆焦點
  “組織成員互相不認識”不是黑社會性質組織?
  劉漢辯護人:此案中,很多骨幹成員相互不認識、組織領導者也不認識骨幹成員,因而該組織不具有穩定性。它是多個人為各自目的而實施的多個共同犯罪的集合體。
  公訴人:黑社會性質組織可以無名稱、可以不宣稱存在、可以沒有明顯性質轉變的時間節點。組織成員不可能均處於同一層級,因而各成員之間也可能不認識。本案中,成員間不熟悉,充分證明瞭該組織管理嚴格、層級清楚,是一級管一級。
  不知其黑社會性質加入不構成犯罪?
  辯護人稱:被告人桓立柱、詹軍、王雷進入公司時,並不知道其是黑社會性質組織,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。
  公訴人:三人作為劉漢的管家、保鏢,跟隨其多年,對劉漢、劉維等人實施的部分違法犯罪活動,以及劉漢、劉維、孫某某等人在組織中的地位均心知肚明。即便他們開始不知道是黑社會性質組織,但知道真相後沒有退出,而是在組織領導下先後實施了非法持槍保護劉漢、故意傷害他人等違法犯罪行為。三人已經以自己的實際行動接受了該組織領導管理,應認定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。
  5月23日,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劉漢劉維死刑 。新華社圖  (原標題:劉漢劉維 一審被判死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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