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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根據法律上的“無罪推定原則”,一個人在被法院判決有罪之前,任何人都不得視其為有罪之人。這時他還只能被稱為犯罪嫌疑人,他仍然享有公民的一定的權利和義務,他的名譽權、隱私權和人格尊嚴都不能侵犯。一言以敞之曰:因為他還是“君子”,他還是個“好人”,他還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。然而,長期以來,國人包括執法者在這方面的觀念嚴重缺位和大量缺失。一方面,習慣於把犯罪嫌疑人看作是罪犯;另一方面,犯罪嫌疑人的正當權利往往會受到漠視。於是,讓犯罪嫌疑人剃光頭者有之,不讓犯罪嫌疑人進行合法辯護者也有之,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者更有之……
  有一句法律諺語說得好:“正義不僅要實現,而且還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。”在正義得到實現的法律程序之中,律師的出現與法官、檢察官一樣,都是追求正義、主張正義的不可或缺的力量。只不過律師是從另一個方向進行努力,也就是以通過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方式,首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,然後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,最後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。因為律師的出場,才能保證無辜的“好人”乾乾凈凈,才能證明犯罪的事實清清楚楚,才能表明真正的“壞人”輸得明明白白。所以,一個不把人當“君子”的社會,不是一個文明的社會,也不是一個公正的社會;一種重權力行使而輕視權利保護、重公共利益而忽視個體利益的權力,不是一種文明的權力,也不是一種法治的權力。
  法律儘管是因為“壞人”而制定的,但其最終目的還是為了懲罰真正的“壞人”,保護真正的“好人”。所以,我們又可以這樣認為,法律就是一種充分保護“好人”的壯舉,就是一種公正對待“君子”的文明,更是一種先讓“壞人當道”再使“好人保護”的法律正義。我們應該清醒而深刻地意識到,如果沒有事先的“壞人當道”,就沒有後來的“好人好報”;如果做不到“好人好報”,那法律只是一張空頭支票,只能向外人炫耀、向路人招搖。
  事實上,我們每個人都是好人,都是君子,但我們每個人都有可能是小人,都可能會作惡。只是要先做小人,再做君子,這樣才是真正的君子。但是,在不幸成為小人之前,還是君子,還是好人。否則,制定法律的目的就讓所有人產生懷疑,就讓人覺得,法律要麼就是一堆廢紙,要麼就與罪惡同流合污。我們絕不希望法律也成為這樣的犧牲品。法律要懲罰的是真正的“小人”,要保護的是文明的“君子”,要體現的是“君子”的文明。
  作為一種法律職業,作為一種制度設計,為“壞人”說話的律師職業的存在也許就在於此。因為誰都希望,法律不要錯位,正義不要缺位,文明不要失位。所以,一個不能認真對待律師職業、理性看待律師作用的社會,絕不是一個真正的法治社會。
  (原標題:律師為什麼要為“壞人”說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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